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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医学会章程(修订)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22  阅读量:414


(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成都高新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High-tech Zon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DHT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及规范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准则:崇尚医学道德,弘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秘书处、分支机构等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不少于每年会费5%的经费支持。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规范自身建设等职责。加强廉政建设、筑牢意识形态,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党组织主要是引领全体员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事业和科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部署落实党员的学习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内活动等,引导和带领各分支机构党组织在分支机构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面向区域内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畅通建言献策的正常渠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会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联合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少数民族人士,共同推动本会事业发展。

本会以会员为主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会费中列支。按会员交纳会费的2%作为工会经费。

第六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社团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党建管理、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设在成都高新区新义西街65号,邮政编码:

610041。成都高新医学会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成都高新医学会1.基本存款账户: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51050140613700000126;2.一般存款账户: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128914834510601;农业银行成都神仙树支行 22-8079010400109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立足成都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使命任务,始终坚持“强基层、促转化”的工作理念,以“立足高新、服务川渝、辐射全国、放眼国际”为工作原则,助力高新卫健事业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支持扩大医学期刊的国际影响;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及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学普及和健康教育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的科学普及作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与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与提升区域医学学术在海外的影响力;

(六)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相关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积极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医学科技成果。

(七)依据相关法规与专家、医疗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发和推广卫生健康与生物医药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依据相关规定和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学普及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表扬、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举办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等工作,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治理和管理;

(十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二)强化“学术引领、医工融合和产业落地”思想,在积极引进生物医药人才、技术及项目上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政府产业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政府部门招引生物医药项目和优质医疗机构落地;

(十三)紧密联系成渝两地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两地间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推广的合作等,努力服务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十四)开展以基层学术交流、科学技术促进等活动,为强基层、促发展贡献力量,为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出力;

(十五)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将学术活动融入到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中。定期组织学术分支机构及专家参加社区医疗服务、传播健康知识、社会援助、紧急医疗援助、志愿者服务、慈善专业服务、国际合作等公益慈善活动;

(十六)本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作为相关(企业)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第十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政策规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科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

1.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医学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取得执业医师(护师含助理)资格的助理医师、医师、护士、护师、药剂师、药师、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审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现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

3)高等医学院校在校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个人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3)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4)企事业单位聘任高级管理岗位者或党政机关聘任管理岗位者;

5)符合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3.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和外籍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和外籍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2)取得高级或对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威望,从事专业学科工作30年以上,成绩卓著,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名誉会员义务者;

3)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

4)符合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五)单位会员:

单位开展业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生物医药企业等,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按照普通会员入会条件,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审批。

(二)专科高级会员: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介绍,按照专科高级会员入会条件,由本会审批。

(三)名誉会员:本会分支机构或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由本会审批。

(四)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

2.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交相关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区域行政法规和公序民俗的;

(三)触犯法律被执行刑罚或相关强制措施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选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机会;

(五)加入本会相关学术分支机构;

(六)个人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七)单位会员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会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依法公益募集。

第十八条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会员除名处分代替罢免程序。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提出退会,但拒不出具书面通知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退会代替辞职。在依法按章程卸任以前,其依法按章程承担的义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自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交回会员证等,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册,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对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单产生争议时,以名册记载为准,但有证据证明记载确有错误的除外。

本会妥善保存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议原始档案,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其他机构的决定;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大会召开前,须确认会员代表名单,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出席,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个会员可以接受1份委托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会长)主持。理事长(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名称变更,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无记名投票的得票数确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最低比例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工作部门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1/5以上理事或本会党组织、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三)理事会在届中,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本会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第三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其委派的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会理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及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秘书长为聘任制);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本会解散时,负责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召开会议确认,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低于到会理事2/3,但差额选举的得票数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仅指聘任制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四十条 理事对理事会出席人数、人员或者表决、投票等有异议的,须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理事会在到会监事的监督下,由会议主持人组织讨论、核查后,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召开1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运行规则,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至少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 [理事长(会长)不担任法人的,可委托法人(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为3-7(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单数的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1名,同时可适当设置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本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

监事长候选人提名时应当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其近亲属本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以及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以“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专业委员会或专科分会,名称为“成都高新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

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经本会、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各级机构、社团等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等,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运行情况,按规定履行内部报备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和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和处罚的;

(五)组织出境考察、交流合作的;

(六)理事会换届;

(七)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委托与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

(一)个人会员160元/年(含诊所);

(二)单位会员:

1.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检验实验室(公司)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年;

2.三级医院以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年;

3.三级医院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年;

4.企业根据规模参照1-3条缴纳每年会费。

(三)缴费方式:

银行转帐及银行聚合二维收款码支付。

(注:银行转账和及银行聚合二维收款码支付请注明单位及学会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视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委托具有社团组织财务管理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或区域内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2026年3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改并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