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医学会政府委托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4-01  阅读量:179

成都高新医学会政府委托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接受政府委托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委托事务,是指政府依法将有关医学学术活动、医学继续教育、医师考核培训、医学科技奖项申报、医疗质量评价、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处理等事务委托给学会执行的事项,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委托事务内容

第三条 政府委托事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学会的业务范围和实际能力。

第四条 学会接受政府委托事务时,应当依法出具委托函或与政府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任务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学会应当根据政府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委托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定期考核、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考核、医师、护士报考资格审核、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各项技能比赛、卫统直报系统、协助医疗纠纷处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估督查等及其他政府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承接与执行

第七条 学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委托事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依托各医疗质控分中心、学会各二级学术分支机构等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政府委托事务执行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八条 政府委托项目下发学会党政办,由党政办报秘书处领导签审,再下发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通知、预算等。单个项目经费大于50万元(不包括学会工作人员人力资源成本),或参会人数大于200人,或有外籍专家参加,按学会管理规定提请党政联席会或秘书处办公会审议。业务部门根据方案完成工作,收集整理资料,规口部门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及时将资料上报政府,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第九条 学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政府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学会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委托事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学会应当对政府委托事务的工作质量负全责,确保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学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政府对学会承接的政府委托事务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事务执行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十四条 政府对学会承接的政府委托事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学会承接政府委托事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会应当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事务执行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高新医学会负责解释。